发布时间:2019-06-05 09:32:48 文章来源:信用中国栏目
原标题:可再生能源发了电却卖不出?两部门发文破解弃能难题
面对资源和环保的压力,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正在持续扩大。2018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1.87万亿千瓦时,但在同年,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加起来超过1000亿千瓦时,与三峡电站2018年全年的发电量大致相当。
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长效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等。
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问题凸显
2012年以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快速发展,水电保持平稳较快发展。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26.7%。2019年一季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388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其中,光伏发电44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6%;生物质发电24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6.7%。
在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同时,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送出和消纳问题开始显现。2019年一季度,新疆、甘肃和内蒙古弃风率分别为15.2%、9.5%和7.4%;全国弃光率2.7%,新疆(不含兵团)、甘肃和青海的弃光率分别是12%、7%和5%。
四川乐山太阳能研究院院长姜希猛教授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他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人大代表年年都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但消纳存在很大难度。如四川甘孜州大渡河上水电站众多,光是其中一座水电站的年弃水电经济损失就达10亿元。这主要是各地可再生能源基地是先建的,电网、用户等与基地对接不是很顺畅。在没有消纳责任要求约束和现有电力电网规划、建设、运行方式下,电源电网统筹协调能力不足,导致本地消纳和外送能力潜力无法发挥。
国家能源局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弃风主要集中在新疆、甘肃地区,弃风电量和弃风率都比较高;内蒙古弃风率已大幅下降,但因装机量大,弃风电量仍然较高;吉林、黑龙江的弃风率也较高;水电主要是西南水电存在送出问题。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其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姜希猛说,《通知》实行消纳保障机制,也符合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的法律要求。可再生能源消纳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加强合作、共同努力,联合推动保障机制的落地。
建立消纳的强制性市场份额标准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借鉴国际经验,《通知》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就是在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总体框架下,依法建立强制性市场份额标准。即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要求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或用电量,均应达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相对应的消纳量。实行消纳保障机制的目的就是促进各省级行政区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同时促使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促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
“从之前的‘配额制’改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后,更能体现政策的主要目的和作用,即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智汇光伏创始人王淑娟说。
此外,《通知》明确,逃避消纳且不按要求整改的市场主体将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目前,受系统调峰能力不足、市场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影响,我国可再生能源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限电问题。
“消纳保障机制对政府部门、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负责人说,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对超额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或超过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省级行政区域予以奖励,对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要求限期整改,将消纳量与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强度“双控”考核挂钩;所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电力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逃避消纳社会责任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依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
不会对终端电力用户产生明显影响
实施保障机制会不会影响终端电价?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负责人表示,《通知》实施后,对终端电力用户,共同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向其他市场主体购买消纳量或绿色电力证书,正常情况下可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对于确因用户自身原因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情况,在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体供应充足情况下,设计合理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及绿证交易机制,可保证用户终端用电成本基本不上升,不会对终端电力用户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明显影响。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研究员时璟丽说,实施消纳保障机制的一个直接目的是促进各地区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为鼓励先进和激发地方的积极性,形成正反馈氛围。
据统计,全球共有100多个国家或联邦州(省)实施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英、澳、美等电力市场成熟的国家也普遍采用消纳保障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2019—2020年,风电开发以消纳存量核准项目为主,发展区域及模式的均衡态势将会得以延续。”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陶冶表示,消纳中最为重要的是解决省间壁垒的问题,增加地方政府可再生能源购电意愿。“今年弃风率降到6%左右是可以期待的,明年确保全国平均弃风率降低到5%以下。”
“当前,各地电网企业的业务也在转型,在可再生能源方面介入程度也在深化,积极性大幅提升。”姜希猛说,但是电网建设、线路扩容等建设周期长,投资较大,需要各部门紧密协调配合,消纳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以及消纳的效果还有待观察和确认。
陶冶说,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是《通知》目前阶段最为明确的目标,但从远期看,是为相关激励政策改革打下基础。平价上网之后,固定标杆价格没有了,项目补贴没有了,可再生能源该如何引导值得思考。
各类市场主体责任如何划分?
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提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区域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消纳实施方案。为确保消纳实施方案及相关措施得到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实施方案应报请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该负责人介绍,省级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在技术体系上比较容易实现消纳的组织实施工作。电网公司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依据有关省级政府批准的消纳实施方案,负责组织经营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
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第二类市场主体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第二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来源:科技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