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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文章: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一座里程碑

发布时间:2018-09-04 13:16:52    文章来源:信用中国栏目

  8月3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在经过多次修改后,终于获得通过,并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是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一部专门法律,也是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一座里程碑。

  说它是一座里程碑,是因为它意义重大。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电子商务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29.16万亿元,在引领数字经济、促进全面开放、推动深化改革、助力乡村振兴、带动创业创新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数字经济中发展最活跃、最集中的部分。电子商务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在这一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影响的经济领域,正式进入全面有法可依的时代。

  说它是一座里程碑,是因为它勇于创新。电子商务法规范的是一个最富有创造性的行业,这意味着它本身也要充分体现创新性。在媒体对电子商务法关注的亮点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个创新点——如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方面,“刷好评”被严禁;在利用大数据占有优势方面,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杀熟”被明令禁止;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很多近年来刚刚出现的问题,都在立法中得到了体现,而且法律的规定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如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个人卖点“自家土鸡蛋”啥的,就可以除外。这样的法律创新,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的熟稔。

  说它一座里程碑,是因为它兼顾了各方利益。在多年的电子商务信用建设实践中,权益不明确,责任不清晰等问题始终困扰着各方主体,尤其是在消费者受到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时,板子该怎么打,始终存在着争议。而其中的一个重要矛盾就是,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家欺诈售假时,平台到底要不要或者说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平台责任太轻,消费者不满意,认为得不到保障;平台责任太重,又不利于这一经济业态的长远发展。最终,电子商务法第38条提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责任”这一表述,与前几稿中的“连带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相比,更加兼顾了各方的利益,体现了法律应有的平衡性。

  说它是一座里程碑,还因为它影响深远。与传统经济业态不同,电子商务从它的诞生之日起,就充满了未知和变化。甚至在今天,它的经济模式还在不断的创新之中。对于这样一种充满变化的新生事物,能不能用法律予以规范,很多人是抱有疑虑的。在实践中,我们看到,从2013年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到2016年12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到草案审议通过,这一法律的出台可谓经过了极其慎重的讨论和推敲。草案的初稿,即是起草组在选定电子商务立法十六方面重点课题进行研究,提交的30多份有份量、有深度的研究报告基础上形成的。这不但是对一种新的经济业态的高度负责,也为未来对新兴经济业态的法律规范提供了一个好的参考范本。

  9月1日,是全国中小学校的开学日,在这一天,电子商务法迎来了它的正式实施。虽然我们无法知道这是否只是一个巧合,是否寓意着法制建设将掀开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崭新一页,但我们相信,只要在实践中继续贯彻促进发展、包容审慎、平等对待、均衡保障等原则,电子商务法一定会在未来的一次次大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多年以后,人们在回顾这一天时,仍旧能够自豪地说,电子商务法不但是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更是立法的一座里程碑。

(来源:中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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